廣告燈箱7照片侵權 代價41萬元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使用7張未獲授權的照片,竟然要付出41萬元的代價!
1張照片原授權費500元
彰化市公所委託迪普景觀公司規劃路口廣告燈箱,使用7張由地方文史工作者蔣敏全所拍攝的生態照片,原本只要1張500元的授權費,但該公司卻未加以告知就直接使用,遭蔣某提出告訴,法院判處該公司罰金20萬元,並且要賠償著作權人21萬元。
判決書指出,彰化市公所在2006年間委託台中縣大里市的迪普景觀公司規劃7座路口廣告燈箱,為了美觀起見,該公司自行使用了文史工作者蔣敏全所拍攝的7張昆蟲生態照片,但並未取得蔣某的同意而逕行使用,蔣某直到2008年5月才發現此事,依違反著作權法向彰化地方法院提起告訴。
景觀公司罰20萬賠21萬
彰化地院審理時,迪普景觀公司為了表達和解的誠意,有意以市價的10倍加以賠償,也就是每張照片給付5000元,總共要3萬5000元,但後來法官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處迪普景觀公司罰金20萬元,並未給予緩刑,因此該公司拒絕原先的和解條件,而蔣敏全就到被告所在地的台中地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法官審理時,蔣敏全認為迪普景觀公司侵害其著作權近2年之久,要求該公司及其負責人連帶賠償150萬元,但法官審理之後認為,侵權行為確實存在,但此一請求金額過高,判決賠償21萬元。
蔣敏全表示,迪普景觀公司是以製作簡介折頁為由,向他取得這些照片的檔案,事後未支付他任何費用就直接就使用在燈箱上,後來他行經彰化市文化局一帶,發現有一座燈箱上的「叉角厲椿象」的照片很眼熟,仔細觀察照片中木頭的裂痕,竟然與他所拍攝的照片一模一樣,發現照片遭到盜用,而迪普景觀公司又不願和解,才會鬧上法院,希望藉由此一案件,能讓台灣社會更能尊重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