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涉包娼 吳振彰二審加重判刑
已遭免職的警員吳振彰。(資料照片)
重判8年 法官痛批吳員行徑「讓全體公務員蒙羞」
〔記者王俊忠、黃淑莉、林國賢/綜合報導〕雲林縣斗南分局警員吳振彰涉嫌向色情應召站業者收好處、包庇業者躲避警方查緝,還偷車牌給業者,一審原依貪污罪判刑5年2個月;台南高分院改依貪污、包庇、竊盜等罪重判8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高分院合議庭法官並痛批「吳員行徑讓全體公務員蒙羞!」
吳振彰喊冤 將上訴
不過吳振彰昨日獲悉二審被重判8年,心情平靜指出,在警界服務20年,自己是被冤枉的,相信司法會還他清白,全案交給律師處理,但一定會再上訴。
警局督察室表示,吳振彰於一審時已被免職,目前全案還在司法程序中,不適合置評,但縣警局對於員警風紀相當注重,不容有員警知法犯法情事發生。
判決指出,男子沈世章(35歲)於95年7月起在雲林斗南鎮經營外籍女子應召站,吳振彰(38歲)當年先後任職於建國、永光兩派出所,應依法查緝沈的犯行與從事應召的逃逸女外勞,但96年5月10日,吳員卻向沈某點召譯名「優美娜」的小姐出場性交易,事畢,吳員付2千元給優女,由優女與沈某對拆。
5月22日凌晨,吳員再次點召優女,沈某交代「不要收鐘點費,上次那1000元可給妳。」待吳員與優女性交易後,吳對優女說:「錢已給妳老闆了!」因此獲得不必付出場費的不正利益。
其後,吳振彰介紹譯名「溫蒂」的女子到沈某應召站工作,還權充司機接送女子到應召站,甚至在警方同仁查獲溫蒂等女子坐檯時,到派出所出示不詳外籍女子居留證給所長看,直接帶走溫蒂,讓溫蒂免被遣送回國;沈某也免於受罰。
96年4、5月間,吳振彰與沈世章數度電話聯繫,吳員涉洩漏警方專案查緝行動與時間,還偷取派出所內扣押的一輛小客車兩面車牌,讓沈某把車牌掛在用來接送應召女的自小客車上。
高分院合議庭法官對吳振彰在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部分判刑5年2個月、包庇應召站判刑3年、竊取車牌判刑半年,合併判刑8年。
已被免職的吳振彰,現居住古坑鄉老家,日前透過朋友介紹找到一份粗工,吳振彰除強調自己是被冤枉的,也說為了生活再辛苦也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