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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刑責及行政處分

2008/05/09 06:00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者,依所測酒精濃度高低,可處一萬五千元到六萬元罰款,並當場將車輛移置保管及吊扣駕照一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駕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兩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人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警察等人員,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資料來源:基隆市警局交通隊(記者楊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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