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歡過頭 2生性侵判重刑
2007/08/02 06:00
跳舞到清晨 聯手性侵女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舞廳狂歡葬送青春?北部某技術學院學生林智盛、許育誌,前往桃園市一家舞廳與一女子狂歡到清晨,之後藉開車載送對方返家之際,聯手脫掉女子衣物性侵害,昨天被桃園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各判處7年2月徒刑。
學院生發獸性 葬送前途
判決指出,94年間桃園市區搖頭店林立,吸引南來北往的青少年嗑藥狂歡,現年均為22歲的林、許於同年12月19日凌晨,從台北市駕車前來桃園市SKY舞廳狂歡,隨即在舞廳內認識21歲的被害女子。
2男1女一起跳舞狂歡到清晨5點,許、林稱說可駕車載送女子返家,對方欣然接受,但車行至桃園縣大溪鎮一處偏僻加油站附近時,2人突發獸性,一前一後將在後座的女子強壓在椅子上。
脫掉女子衣物後,強行撫摸女子胸部與下體,引起被害女子激烈反抗,2人於是將她拉下車,拖行至加油站遠方草叢,加以猥褻並以手指插入下體性侵害,之後將女子丟棄現場。
案經被害女子報案,檢警追查出2人犯案起訴,法官審理時,2人辯稱是女方主動邀約以5000元性交易,因他們表示沒錢交易,才被告性侵害。
然而法官發現2人前後說詞不一,且被害女子身上有傷痕,還有許某血跡,認定女子確曾激烈反抗,遭2人強行性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