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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綠建築繳「保護費」 溯及103年後建案

市政會議通過「台北市綠建築保證金及維護費用管理辦法」,一○三年以後取得建照的非公有綠建築均須追繳費用。圖為天母的綠建築百貨公司,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

市政會議通過「台北市綠建築保證金及維護費用管理辦法」,一○三年以後取得建照的非公有綠建築均須追繳費用。圖為天母的綠建築百貨公司,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

2017/03/08 06:00

保證金及維護費 繳納辦法出爐

〔記者鍾泓良/台北報導〕台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於一○三年實施後,規定非公有綠建築須繳納保證金及維護費,但因管理辦法未出爐而暫緩繳納。北市府昨天於市政會議通過「台北市綠建築保證金及維護費用管理辦法」,規定保證金為工程造價五%、維護費為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五十%。建管處表示,一○三年以後取得建照的綠建築均須追繳費用,否則將按次開罰五千至卅萬元怠金。

建管處副總工程司洪德豪表示,綠建築標章牽涉到容積獎勵,須符合公共利益,市府為促使建商依約在領得使用執照兩年內申請綠建築標章,因此採取保證金制度,也要求建商提出維護費用,但一○三年自治條例無規定繳費細節,因此再訂出管理辦法。

洪德豪說,管理辦法實施後,一○三年後申請綠建築建案都須繳相關費用,辦法實施前領得建照、使照的建商也須追繳費用,若拒絕繳納費用,市府將可依「行政執行法」處怠金,一次五千至卅萬元,按次開罰。

根據管理辦法,保證金為工程造價五%,北市目前共有十四案。起造人在領取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前都須繳納費用,使照核發後兩年取得綠建築標章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維護費用則是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五十%計算,北市共累積四十三案。起造人須在領取使照前繳納費用,由管理委員會向都發局申請綠建築維護費用,並撥入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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