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合被拒 誣告小三侵占
2016/07/11 08:00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王姓有婦之夫欲與小三復合被拒,惱羞誣指小三侵占其筆電,高雄地院雖重判小三8個月徒刑,也判男子誣告罪5個月,並需賠償小三15萬元慰撫金,誣告罪仍可上訴。
判5個月 賠償15萬
王男婚後忍不住七年之養,99年起隱瞞元配,偷情已離婚的黃姓女子,交往長達5年,王妻發現丈夫手機鹹濕簡訊和曖昧自拍,逼問丈夫才知有小三,王妻提告妨害婚姻,王男和小三坦承分別在台中租處和高雄住處,每週約偷情一次,檢方概算出兩人共發生關係235次,判刑8個月,王妻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判賠40萬元。
歷經妨害家庭的官司折磨,小三決心放棄不倫戀,但王男欲求復合遭拒,疑為求報復,明知103年送電腦給小三的女兒使用,卻意圖使小三受刑事追訴,104年8月向高雄地檢署提出追加告訴狀,遭控誣告,王男否認有何誣告犯行,辯稱將筆電交給小三的女兒使用,只是出借並非贈送。
小三拿出兩人通話錄音,王男曾說:「每次要什麼我都也是盡量滿足妳啊,小孩要什麼也是盡量做到啊,…想要電腦就給她電腦,對不對。」
法官依此認定被告筆電是送非借,判小三勝訴,被告被判刑5個月,且需賠15萬元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