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轉置違約挨罰450萬 法院判免賠
去年4月上百名前國道收費員赴重慶北路交流道口抗議,怒斥遠通電收忽視他們的工作權。(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黃欣柏、黃立翔/台北報導〕國道高速公路局因認為遠通電收未依約在去年六月底前,完成所有ETC收費員的轉職安置,向遠通電收開罰四五○萬元違約金,遠通電收不服提告,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遠通電收雖違約,但已在期限內完成改善,昨判高公局須退還四五○萬元,可上訴。
法官認定雖違約 但期限內改善
國道收費員自救會痛批法官「不食人間煙火」,既未詢問收費員「遠通是否提供你想要的工作」?更錯誤認定「遠通轉置完成」。高公局副局長吳木富說,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律師磋商是否上訴。
高公局九十六年八月間與遠通電收簽訂契約,由遠通電收負責ETC電子收費系統的建置與營運,去年八月高公局本應依約給付遠通電收一一六八萬餘元委辦費,但以遠通電收未依約在期限內完成收費員轉置為由,扣除四五○萬元違約金,僅支付七一八萬餘元。
高公局認為,依雙方營運契約,遠通電收必須在去年六月卅日前完成所有收費員的轉置,但遠通電收卻僅進行媒合會、書面媒合,且須經過志願順序及用人單位考量才任用,導致六月底仍有約二百人未能完成轉職安置,高公局再限期遠通電收須於七月廿八日前改善,仍有一名陳姓收費員的文件至廿九日才送達,顯然違約。
自救會批法官不食人間煙火
遠通電收主張,安排工作機會與安排「喜歡的職缺」不同,已盡力提供「轉職就業安排」與「提供五個月轉職補償金」兩套方案,供收費員選擇,也提供僅須回覆志願即可錄取的職缺,責任不應再歸咎於遠通電收。至於該陳姓收費員,早在七月六日就回覆不接受新職缺,後續文件逾時送達不影響其意願,高公局以個案認定違約,不符比例原則。
國道收費員自救會總幹事孫秀鑾痛批,法官並沒有傳任何一個收費員詢問「遠通是否提供你想要的工作」,就逕自認定遠通有提供工作給收費員,該案例可能會影響收費員合法工作權益,表面上是否決高公局罰款的正當性,實際上錯誤認定「遠通轉置完成」,法官根本都不知道,收費員原本有一份穩定工作,卻被國家賣給財團,「一份工作」在國道收費員心中是如何沉重的壓力,這根本是不食人間煙火的判決。
立委李昆澤昨在立法院臨時提案,要求交通部研議,收費員自行覓職也可報領薪資差額的可行性。提案已獲通過。
吳木富表示,高公局已協商遠通公司,將「收費員轉職補助計畫」適用期限延長至明年一月底,只要符合條件之收費員,經適用機關或公司錄取任用到職後,遠通公司即提供工作收入差額補助等保障,但實際上「轉置已經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