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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責任制 保全每月最多288工時

2015/06/25 06:00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責任制行業也應有合理工時上限,勞動部宣布,明年元月起,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二四○小時、每月延長工時(加班)限四十八小時,連續兩天上班中間需至少休息十一小時,連續上班最多不能超過十二天。

保全人員是勞基法規定的責任制工作者,依法業者要報縣市政府核備,可不受勞基法的工時、休假規定約束,目前約有六百五十家、七萬多人。

勞動部長陳雄文昨表示,但各縣市核備保全人員的標準不一,像南投縣是每月二四○小時,台北市原本總工時上限卻是「每四週二八八小時」,一個月可能超過三百小時,也有的休假前後調整,會連續上班廿四天無法喘口氣,危及勞工身心健康。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修正後,規定一般保全人員正常工時上限為每月二四○小時、延長工時上限四十八小時,總工時上限二八八小時;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工作性質不同,規定為「每四週」正常工時上限一六八小時。各縣市核備的標準不得超過此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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