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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年以上電梯 每半年須安檢

    2015/05/08 06:00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電梯設備異常,往往會造成搭乘人員嚴重死傷,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對使用超過十五年以上的昇降設備,從原先規定每年安全檢查一次,提高為每半年應檢查一次。這項新規定將在明年一月一日施行。

    同時,為提升昇降設備從業人員的素質、專業職能及人員管理,這次修正管理辦法也建立專業技術人員、檢查員等培訓、回訓機制,並增訂專業技術人員、檢查員及專業廠商等換發登記證的制度,以及廢止登記的條件、明定專業廠商廢止登記、停止受理換發、停止受理重新申請登記的條件,以加強管理專業廠商的運作、異動情形,落實昇降設備的三級管理制度。

    此外,為了有效落實老舊昇降設備的更新,增訂起造人應於申請竣工檢查時檢附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另也提高專業廠商對於所維護保養的昇降設備應投保意外責任險的最低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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