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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保護令免費 同志適用家暴法

2006/03/23 06:00

立院初審通過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家暴防治法的修正有突破進展。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明定家暴被害人聲請保護令,無須繳交費用。現行規定是要繳交一千元,未來若三讀通過改為免費,將有助於臨時被迫逃離家庭的家暴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這項修法也引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對家屬的界定,首度明確將同性戀視為「雖非親屬,但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的家屬關係,可適用家暴法。換句話說,家暴受害人若是同志,也可聲請保護令。

家暴法修正草案待審條文共六十三條,昨天僅審完前十二條,會議主席、親民黨立委沈智慧裁示其餘條文留待下次會議繼續審議。

抗告裁判費 朝野立委亦傾向免徵

有關保護令的聲請費用,台聯立委郭林勇與沈智慧均表示,家暴被害人若臨時逃出來,身無分文,但依規定要繳交一千元裁判費,要如何聲請保護令?委員會因此初審通過聲請保護令者免徵裁判費,至於提抗告,朝野立委也傾向免徵裁判費,但仍待下次會議討論、確定。

初審條文也通過,法院受理保護令的聲請後,審理方式參酌國民黨立委王昱婷的版本,採隔別訊問方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職權在法庭外進行,或採有聲音影像的傳送科技設備系統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得聲請陳述意見。

至於適用範圍,由於朝野立委均同意不只夫妻關係,同性戀關係也可適用,甚至有立委提到因為「斷背山」,對同性戀有比較多的理解,沈智慧最後裁定在說明欄載明,同性戀也視為家屬關係的一環,適用家暴法。


婦團肯定 對經濟弱勢者有利

〔記者周富美、劉志原/綜合報導〕家暴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可望不需繳交一千元費用,台灣防暴聯盟發起人、高等法院法官高鳳仙以及勵馨基金會均予肯定,強調日後經濟窘困的家暴受暴者,不必再因為無法繳付費用躲在暗處忍耐。

聲請保護令需繳錢,費用自去年八月起由一百三十五元漲為一千元,當時曾有人指新措施是懲罰受害者。

勵馨基金會表示,根據該會輔導經驗得知,約有一至兩成的家暴受害婦女,因經濟貧困無法負擔一千元,就算遭到暴力對待,還是寧可選擇忍耐。

不過,根據統計,家暴聲請案及核准件數在費用調漲後並未減少;去年一至七月平均每月聲請案數一千五百一十四件、每月核准件數八百八十四件。調漲後每月平均聲請案為一千五百三十二件、每月核准數一千零七十七件,統計一整年聲請件數達一萬八千多件。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長林雅鋒表示,若受虐人請檢察官聲請保護令,不必自付費用,若自行聲請、在緊急狀況下,也可由家暴中心墊付,總之,絕不會有沒錢就不能聲請保護令的情況。

家暴法起草人、高等法院法官高鳳仙相信,一千元免繳後,可增加經濟弱勢受暴者的聲請意願,但要注意的是,是否會因不需繳費而出現「浮濫申請」的現象。


學者、社團叫好:早該重視了

〔記者李開菊、洪敏隆、周敏鴻/綜合報導〕家暴法將納入同志,相關學者及團體大都拍手歡迎,認為同志家暴問題的黑數非常高,早該重視。

高雄師範大學性別研究所副教授謝臥龍說,同志家暴可分為家長對同志子女、同志與同志間及一般社會人士對同志暴力三種。

在家長對同志子女的家暴中,父母透過處罰來改變子女或性傾向,如剃光子女的頭髮,讓他們不敢出門,或將子女拖到精神病所尋求解決等虐待方式;同志間的家暴,則常見複製在父系社會裡的毆打等雄性暴力。另外,校園也常發生同學對娘娘腔的同儕施以暴力等。將同志涵蓋在家暴法內,就可以有效提供社會資源的協助。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社工主任鄭智偉表示,多數同志未獲得家人支持,遭受家暴時無法尋求協助,又礙於法令未周延及社會觀感,不敢尋求公權力的保護甚至被拒,家暴創傷難以平復。

鄭智偉強調,法的宣示必須落實在各政府部門,包括家暴中心與情感諮詢機構都要有所認知。

同志作家許佑生也認為,執法者的性別教育必須加強,過去有警察受理同志遭受家暴報案的時候,竟一直圍繞在「哪一位是先生、哪一位是太太?」或「你長那麼『大叢』怎麼還會被打」等謬誤或帶有歧視的不堪問話,對同志造成二度傷害。

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主持人何春蕤說,同性戀團體力爭多項福利,沒想到第一項通過的法案卻是家暴法,其實是很大諷刺,不先照顧同性戀的權益,卻先從訂定限制上著手。

何春蕤要求推動各項法律全面適用同性戀的家屬關係,包括繼承、社福等民事福利,才是對同性戀真正的尊重。


法務部:明訂可避免適用疑慮

〔記者賴仁中、劉志原/綜合報導〕家暴法第三條適用範圍明文納入同性戀者,法界有不同意見。司法院民事廳副廳長陳真真認為,該法條的立法意旨,其實已將同性戀規範在內,沒必要明訂;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林朝松說,明訂可免未來條文適用時出現疑慮。

陳真真表示,當初制定家暴法時,女法官協會一些女法官也參與研訂,討論到家暴法第三條第二款「家屬間關係」,大家都認可同性戀者適用,現行規定應已能保護同性戀者,不需再明訂。

林朝松說,台灣尚未承認同性戀具有「家屬間關係」,人權法草案雖有「同性戀可組家庭」規定,但沒有完成立法,同居的同性戀者符不符合民法一一二二、一一二三條的「家屬」定義,可能會有爭議。若要把同性戀者納入家暴法規範,林朝松支持可明訂在條文中。

法務部官員說,目前不同法官對現行第三條規定適不適用同性戀,出現不同解釋,立法院才會有明訂考量。

司法院官員也表示,同志是否為「家庭成員」,以往由法官依個案審查認定。相關案件並不多,有法官認為,同志間雖有性行為,但不是夫妻,不能適用,也有法官認為,同志屬家暴法中的「家屬間關係」,是「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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