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糗!菸品上印廣告語 台灣菸酒被罰500萬

2012/05/18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灣菸酒公司在生產的新樂園五號香菸包裝上,印上「菸味芬芳足以媲美舶來品」等菸品廣告字樣,被北市衛生局依違反菸害防制法裁罰五百萬元,台灣菸酒不服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昨認定該文字並非菸品包裝必要文字,屬促銷菸品廣告,判台灣菸酒敗訴確定。

台灣菸酒是國營企業之一,也是國內最大香菸供應商,此案被重罰具有指標意義。

北市府衛生局是於九十八年接獲民眾檢舉,指台灣菸酒公司的新樂園五號香菸上,印有「菸味芬芳足以媲美舶來品」字樣,已違反菸害防制法,有菸品促銷廣告行為。北市府衛生局調查後,認定該文字有企圖刺激消費者購買行為。

此外,衛生局訪查後,發現該香菸售價約為洋菸價格的六成六,整體廣告字樣有向消費者傳達該香菸乃物超所值的訊息,已達促銷香菸的廣告效果,依菸害防制法第九條第一款等規定,裁罰台灣菸酒五百萬元。

台灣菸酒則主張,販售價格每條是四百元,未遠低於洋菸價格,也無違反菸害防制法行為。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菸味芬芳足以媲美舶來品」文字,應有暗示該香菸味道香醇芬芳,與洋菸不分軒輊、物超所值之意,足以刺激鼓勵民眾購買慾望。且該文字並非菸品包裝的必要文字,佔菸盒包裝面積達十二%,已屬促銷菸品廣告。

《提醒您︰吸菸有害健康》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生活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