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匝道前300公尺未換車道 罰3千

2008/04/27 06:0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下高速公路匝道時,要在匝道前幾公尺就要變換至外側車道,否則會被罰新台幣三千元?答案是匝道前三百公尺!

黃姓男子日前由基隆至台北上班,經國道高架橋南下至堤頂交流道前一百公尺處時,臨時轉換車道,插入依序等候下匝道的汽車間,遭後方車輛拍照檢舉。黃某雖提出異議,但經法官調查,查出黃某插隊的位置在匝道前一百公尺處,駁回異議。

一百公尺前插隊 被後方車輛拍照檢舉

判決書指出,住基隆市的黃姓男子去年十月間,於上班尖峰時段,經國道高架橋欲從南下的堤頂匝道至台北市內湖上班,在十八點四公里處匝道出口前,突然插入連貫行駛的汽車間,被後方車輛拍照、檢舉,被監理單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一項四款規定: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罰新台幣三千元。

被罰駕駛 自認在虛線上換車道

黃某收到罰單與檢舉照片後,認為檢舉照片顯示他變換的車道是在白色虛線上,依規定是可以變換車道,且照片上也無明顯標示,如何判定違規,請求撤銷原處分。

為確定照片上十八點四公里處的位置,法官另函文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調查後,把相關位置都拍照回來。結果,國道高架橋南下十八點四公里處,距離「堤頂交流道」出口匝道(指標十八點五公里)僅約一百公尺。

監理單位指出,高速公路匝道或交流道前三百公尺處,會有一道白色虛線,提醒用路人要變換車道,不然也會在匝道前三百、兩百及一百公尺處各豎立綠底白色斜線的標示,提醒用路人要在三百公尺前就要變換至右側車道,減速慢行、循序下匝道。

法官認定黃某應在匝道三百公尺處,也就是十八點二公里處,就要減速循序駛向外側車道,因此,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八條未逐漸降低速率行駛規定,也就是確實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監理單位處罰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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