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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繳補充保費3倍罰鍰 健保法部分違憲

    2026/02/07 05:30 記者楊心慧、邱芷柔/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昨下午開記者會公布「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判決。(資料照)

    憲法法庭昨下午開記者會公布「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判決。(資料照)

    憲法法庭昨公布「一一五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認定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罰鍰之規定過於嚴苛,宣判健保法第八十五條「部分違憲」,限兩年內修法;衛福部將依判決意旨修法。

    該案聲請人、全晟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冠均在二〇一七年給付「非編制內」的三名工人薪資時,二〇一九年被健保署查核發現,未依健保法扣取補充保險費、三人共三萬一千元,經通知繳納仍未繳,最後被依法裁處三倍罰鍰,共九萬三千元;陳冠均不滿,認為侵害財產權,因而提出釋憲。

    不符處罰應與違規程度相當原則

    憲法法庭昨宣判,有關健保法第八十五條,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罰鍰之規定,部分違憲。判決指出,補充保費逾期未補繳,直接處以固定倍數罰鍰,未依個案情節調整空間,恐出現處罰過重情形,不符「處罰應與違規程度相當」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

    相關機關須在判決公告後兩年內完成修法;修法完成前,若個案明顯過苛,應依判決意旨辦理。該判決由五名大法官蔡彩貞、呂太郎、謝銘洋、陳忠五、尤伯祥評議。

    衛福部:將修法採較具彈性裁量

    對此,衛福部社會保險司長張鈺旋表示,將依照大法官判決意旨,朝修法方向進行相關檢討,讓裁罰不再限於「應扣繳金額一倍或三倍」缺乏彈性空間的處分方式,改採較具彈性的裁量處理,目前依健保法第八十五條罰鍰案迄今共五件。

    但另外三名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認為,未合法組成的憲法法庭無效,拒絕參與該案評議,卻提不同意法律意見書,指其所涉制度性與法理性爭議,早在司法院釋字第六七三號解釋中,就已被認定合憲,憲法評價應一致,該案不應受理,批五人有損憲法審判制度之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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