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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國島丟包292台客 年代旅遊林大鈞不起訴

    2026/02/06 05:30 記者吳昇儒、王定傳、黃宜靜/台北報導
    年代旅遊負責人林大鈞挨告詐欺,台北地檢署昨予以不起訴處分。(資料照)

    年代旅遊負責人林大鈞挨告詐欺,台北地檢署昨予以不起訴處分。(資料照)

    年代旅遊(美加國際旅行社)前年出團前往越南富國島,因與地接旅行社在款項支付上有爭議,導致二九二位旅客險被丟包,當時交通部觀光署處分撤銷其旅行業執照,負責人林大鈞則挨告詐欺等罪。台北地檢署昨偵結,以罪嫌不足將林大鈞不起訴處分;觀光署回應,行政處分不受刑事案件處分影響,林大鈞在廢止營業執照處分五年內,不能再經營旅行社。

    觀光署:撤照5年內禁止經營旅行社

    檢調查出,美加公司於二〇二四年二月間推出富國島旅遊行程,二九二名旅客共支付約一五〇〇萬元,美加找地接WInnER旅行社合作,WInnER指控,美加僅付七十萬元預付款,尚有五百萬元未付,且以「即將匯款」、「請領隊帶去越南」等語誆騙,避不見面;另位張姓女子則控訴,支付團費後卻查不到機位,美加沒有退費,也對林大鈞提告。

    林大鈞否認有詐欺犯意,表示出團已支付包機、飯店、地接、行前等費用,共計二七八一萬餘元,僅六八七萬餘元未支付,且因案件爆發後,公司帳戶被凍結,才無法支付款項。

    北檢認定,林男已支付二七八一餘萬元款項,無詐欺犯意,予以不起訴處分;另張女部分,雙方已達成和解撤告。

    觀光署旅行業組組長湯文琦昨表示,當時廢止美加旅行業執照,是依據發展觀光條例規定進行的行政處分,不受刑事案件處分影響;觀光署不是該刑事案件告訴人或原告,有關再議須由告訴人提出。

    湯文琦強調,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卅三條規定,曾經營旅行業受廢止營業執照處分未超過五年者,不得擔任旅行業的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的股東,因此林大鈞仍受該規定管制,不能新設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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