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住宅囤積訂自治條例 得按次開罰
2025/12/16 05:30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
民眾在住處囤積大量物品,衍生環境及公安問題。(桃園市環保局提供)
拒絕、妨礙或規避執行 勸導無效最高罰3千元 明提議會審議
少數民眾在住處囤積大量物品導致周邊環境髒亂、出現鼠患,甚至引發火警等公安疑慮,礙於法規難以強制要求清理,桃園市政府為此擬定《桃園市住宅囤積行為處理自治條例草案》,並於本會期提送市議會審議,因定有罰則,議會通過後還須送行政院核定,屆時囤積戶若有拒絕、妨礙或規避執行,勸導無效最高可開罰三千元並得按次處罰。
環境髒亂且造成火警等公安疑慮
桃市環保局指出,二〇二〇年桃園區一處民宅因大量堆置雜物及回收物而引發火警造成傷亡,凸顯住宅內外囤積行為對公共安全產生危害,當時環保局、消防局曾盤點市內嚴重堆積回收物的住戶約二百處,並透過桃樂資收站策略,用實質誘因,協助住戶將回收物兌換為民生用品或市民卡加值。
但仍有少數約十戶民眾因個人身心或家庭因素,斷斷續續仍有堆積問題,區公所也接獲民眾反映相關個案,像是今年中壢區一戶民宅因住戶長期囤積回收物,導致周邊環境髒亂且影響鄰里生活,礙於現行法規,首度利用統籌局處資源協助,歷經數月協調、溝通終於擬定清理方案,八月由社會局聯合環保局及多個單位展開清理行動,讓居住環境煥然一新。
環保局表示,現行法規對囤積行為的處置缺乏明確規範,導致執行機關處理時,常陷入權責不清、程序不明或無法介入等窘境,因此跨局處合作擬定囤積行為自治條例草案,明確定義囤積行為認定標準、稽查處理機制及多元協處方式,同時訂定裁罰。
議會通過後 須報政院核定再實施
環保局說明,此自治條例草案共有八條,包括自治條例制定目的、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權責及用詞定義,囤積行為的受理、稽查、排出及清運程序,以及拒絕、妨礙或規避的處罰等。其中,明定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執行,若經勸導無效最高可處三千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環保局表示,自治條例草案於今年十月經市政會議審議通過,預計明(十七)日提請市議會審議,因定有罰則,議會通過後還須報行政院核定後,再由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發布實施,成為桃園市處理住宅囤積案件的依據,盼能有效改善各類囤積衍生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