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攬才專法修正案初審 外國專才居台10年 適用身障長照服務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7日審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發會主委劉鏡清列席備詢。(記者朱沛雄攝)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7日審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發會主委劉鏡清列席備詢。(記者朱沛雄攝)

2024/06/18 05:30

〔記者黃靖媗/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初審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在台合法累計居留十年者,可以適用身心障礙與長期照顧的部分服務項目;至於開放外國專業人才學歷折抵連續居留年份部分,因朝野立委未有共識,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立法院經濟、衛環、教育聯席會昨審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指出,在台永居外國人雖非法定社會福利服務對象,但考量外國專業人才是我國積極延攬對象,且有在台長遠發展可能,為兼顧外國人友善生活環境,並且衡酌我國社福資源的有效運用,故提案修法,規範符合在台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八三日等條件者,可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與第五十一條,以及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

條文也明定,就學時間與依親居留不計入十年居留期間內。

學歷折抵連續居留年份 未有共識

至於立委邱議瑩、羅美玲、賴瑞隆等人分別提出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擬開放外國專業人才在台留學學位以特定比例折抵連續居留年份。但有部分立委認為,此修法方向是在降低外籍人士留在台灣的門檻,國民黨立委謝衣鳯建議,國發會應審慎考量並做調整;國民黨立委鄭天財也主張,修法會影響原住民權益。

經濟委員會召委邱議瑩則強調,本次修法僅是放寬折抵時間,與國內就業市場無關。但是最終朝野仍然未達成共識,由邱議瑩宣布第十四條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其餘條文照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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