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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逆轉 彰縣議員黃俊源當選有效

彰化地院一審判決黃俊源當選無效,但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撤銷,改判當選有效確定。(翻攝黃俊源臉書)

彰化地院一審判決黃俊源當選無效,但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撤銷,改判當選有效確定。(翻攝黃俊源臉書)

2024/03/07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國民黨籍彰化縣議員黃俊源前年競選時,其助選團的李姓成員拿現金向表哥等親戚賄選,彰化地檢署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彰化地院也認為其競選團隊的個人違法行為,在民事訴訟上應歸屬於候選人,判處黃俊源當選無效,但二審卻認為,沒有證據可證明黃俊源授意或知道李男賄選,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黃當選有效,全案確定。

黃俊源是彰化縣第二選區縣議員(鹿港鎮、福興鄉及秀水鄉)當選人,判決書指出,黃的好友兼支持者李男,於前年十一月間,以每票五○○元向選民賄選,他還拿二萬七○○○元給表哥,買下親戚五十四票,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黃俊源當選無效。

黃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卻認為,檢察官所舉的事證,包括李男曾穿黃的競選團隊背心照片,雖足以證明李男賄選,但不足以證明黃俊源與李男有犯意聯絡,或容認授權李男買票,改判當選有效,全案確定。

另外,彰檢指控竹塘鄉一位七旬老鄰長,為竹塘鄉鄉民代表第二選區當選人林全賄選,彰化地院一審判決林全當選無效,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卻認為,無法證明林全授意或參與老鄰長賄選,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當選有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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