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職能治療師 執業處所不限醫療機構
〔記者楊丞彧/台北報導〕鑒於職能治療師的執業處所已不限於醫療機構,且專業運用更趨多元,已非僅限於傷病治療,立法院昨三讀通過「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職能治療師執業處所不再限於醫療機構;執行之業務若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也不再受限於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表示,此次修法不僅肯認職能治療師之專業,也盼降低其觸法疑慮,讓他們能安心工作。
肯認專業也降低觸法疑慮
依現行條文,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昨三讀條文規定,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職能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職能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國民黨立委林為洲提案說明提到,現在的職能治療師服務場域已不限於醫院,例如,長照服務項目中居家復能服務、輔具使用評估、居家無障礙環境評估、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等,皆需由職能治療師來執行,現今法令已不合時宜。
「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放寬服務空間 可不受限醫囑
依現行條文,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經朝野黨團協商後,參照物理治療師法今年初新法規定,三讀條文修訂,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
吳玉琴於三讀後表示,職能治療師未來不用再擔心協助民眾之健康促進、長照、早期療育以及預防保健服務時,會有觸法之虞。她強調,修法後並沒有排除醫師的角色,只有在「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放寬職能治療師提供服務的空間。
民進黨立委蘇巧慧提及,「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是大原則,但在「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部分,修法也肯認職能治療師之專業,走入社區服務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