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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修正三讀》禁止電子煙 納管加熱菸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菸害防制法條文修正案》,全面禁止電子煙,另將加熱菸之菸體及其載具納管。(記者方賓照攝)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菸害防制法條文修正案》,全面禁止電子煙,另將加熱菸之菸體及其載具納管。(記者方賓照攝)

2023/01/13 05:30

〔記者楊丞彧/台北報導〕近年新興菸品(電子煙、加熱菸)大舉搶市,卻無法可管。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菸害防制法條文修正案》,全面禁止電子煙,另將加熱菸之菸體及其載具納管,且加熱菸、載具之販售途徑及廣告宣傳等,同傳統菸品嚴格限制。另外,合法抽菸年齡從十八歲提高為廿歲,各級學校全納禁菸場所,加味菸也予以禁止。菸品外包裝警語面積,也提高至不得低於五十%。

未滿20歲禁止吸菸 校園全面禁菸

依《菸防法》定義,加熱菸屬「菸品」;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之菸品,修法後也將被視為「吸菸行為」。而尼古丁及非尼古丁之電子(俗稱電子煙)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如噴霧式產品)及其他相類產品則為「類菸品」。針對「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明文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

加熱菸販售廣告 同菸品嚴格限制

就加熱菸部分,業者製造或輸入前,應先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載具)也應一併送審;經審查核定通過,即為合法產品,始得製造、輸入,其促銷、廣告、販賣之限制同傳統菸品。

未經審查核定通過之加熱菸及其載具,同電子煙相關規定全面禁止。上述產品違法販賣、展示者,處廿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法供應者處一萬元以上、廿五萬元以下罰鍰。違法使用者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涉製造、輸入、廣告上述產品者,處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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