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鯊害台列黑名單 罰千萬定讞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金昌六號漁船四年前違法捕撈禁捕的黑鯊逾卅公噸、花鯊近一公噸,害台灣被歐盟執委會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業」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農委會認為吳姓女船東與康姓船長衝擊國際社會所能容忍的下限,依違反「遠洋漁業條例」各裁罰九百五十萬元與一百九十萬元。二人興訟抗罰,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判決指出,二○一八年三月金昌六號從台灣出發至太平洋水域作業,同年九月返港時,被查出船上有禁捕魚種平滑白眼鮫(黑鯊)卅六.八公噸、污斑白眼鮫(花鯊)九百卅公斤。農委會認定金昌六號違反遠洋漁業條例中的重大違規行為,分處吳姓船東九百五十萬元、康姓船長一百九十萬元罰鍰,並收回船員手冊。
農委會並將金昌六號列為高風險漁船,不得租給他國人漁業合作;應搭載觀察員或安裝電子觀察設備;不得進行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港口卸魚皆應於七日前填表申請許可,並應有第三方派員執行;一年內未再違規,才能解除管理。
半年捕獲量高於7年觀測紀錄10倍
農委會說明,金昌六號半年內捕殺的黑鯊與花鯊數量,竟高於遠洋觀察員七年來在海上觀測記錄的總獲數量的十倍,破壞各國養護復育的努力,僥倖投機心態衝撞國際社會所能容忍的下限,是我國遭歐盟執委會舉黃牌、列為打擊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的主因。
船主辯延繩捕魚剛好抓到 絕非刻意
吳、康興訟抗罰,主張是在同一區域以延繩捕魚,當然可能抓到黑鯊與花鯊,絕非刻意;康男剛擔任船長,一時失察誤捕,該次收穫不豐,才把低經濟價值的鯊魚帶回港;吳女另主張漁船航行在外,張男未回報漁獲狀況,她無法督管,裁罰金額逼近法定上限,違反比例原則。
最高行指出,此案是近年查獲的最大宗非法捕撈案,違規意圖明顯、情節重大,若未嚴加處理,將遭國際漁業組織質疑台灣對遠洋漁業的管理能力,損及我國船隊作業權益,農委會審酌後做出處罰,並未濫用裁量權或違反平等、比例原則,判二人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