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提供收養補助、支持服務 專家倡擴大保障減輕負擔
〔記者何玉華、邱芷柔/綜合報導〕國內收養比例逐年提高,但多是三歲以下幼兒。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執行長丁雁琪表示,國人傳統觀念仍偏向「從小收養才有感情」,國外家庭對年齡較大孩子則抱持開放的態度。
丁雁琪指出,最近兩年受到疫情影響,國外收養家庭來台看孩子、法院開庭等程序受到延宕,但二○一二年至二○一八年的收養媒合,每年都超過兩百人。國內收養人數則從二○一二年的八十人逐年增加,到二○一八年有一三七人,但收養對象以三歲以下幼童居多。
二○一二年至二○一八年,三歲以上兒童共出養六二四人,其中國內收養一六○人、約占四分之一,國外收養四六四人、佔四分之三。
丁雁琪說,為了多給原生家庭一些機會,都會先努力提升雙親的親職能力,兩、三年後仍難見成效,才會進行停止親權官司,等法院判決確定,通常已錯過三歲以下的出養黃金期。
台師大社工研究所兼任副教授賴月蜜分析,國內有《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保險法》提供育嬰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保障,適用寶寶滿三歲前提出申請,「收養」雖享有同樣權益,但必須符合未滿三歲條件,對收養三歲以上兒童的家庭來說,支持力道不足。
賴月蜜舉例,美國除提供實質收養補助,收養後有支持服務,針對被收養兒童提供復健、治療等資源,同時搭配稅額減免、員工福利及貸款獎金等優惠;瑞典提供收養父母四百八十天給薪假,從接手照顧那天起算八年,養父母能依需求規劃休假,有足夠時間陪伴孩子。
賴月蜜說,國內曾做收養家庭需求調查,有六成六透過機構收養的收養人表示,先行共同生活期間需要育嬰假,四成二的收養人認為需要一至三個月的育嬰假才足夠。
賴月蜜也提到,促進特殊需求兒少在國內收養機會,政府應在稅務經濟協助及勞動福利制度上給予更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