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新設畜牧場自治條例草案 議會審查

太巴塱部落青年那莫.諾虎說,原基法21條的諮商同意權並非「否決權」,當然也可能達到廠商、民眾雙贏的成果,前提是雙方需透明、完整的溝通。(記者花孟璟攝)
〔記者花孟璟/花蓮報導〕花蓮縣政府版本的花蓮縣新設畜牧場自治條例草案,昨下午送縣議會農業小組審查,附帶決議將原基法21條等3項列入,將在大會二、三讀會進行審查;縣議會場外上、下午分別有環保團體及畜牧業者到議會陳情表達訴求。
環團、畜牧業者分別表達訴求
花蓮縣議會農業小組召集人黃振富表示,會議結論將原基法21條知情同意權、縣府協助並補助畜牧業者改善環保設施及場區周界設置環境監控系統等,列入草案附帶決議,將在二讀會逐條討論時進行表決,決議是否納入條文中,最具爭議的300公尺案則是二讀會所有議員共同討論。
花東縱谷環境保護大聯盟集結村長、耆老10多人昨上午到議會前遞陳情書,高喊「退回草案」,陳情書要求草案應增加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不得新設畜牧場;畜牧場距離住宅、社區、部落1000公尺,以及新設大型畜牧場須依照環保法規,送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給環保局審查核准,應將原基法21條部落諮商同意納入草案。
下午則有花蓮縣養豬協會、養雞協會10多人到議會拉布條陳情,盼距離住宅300公尺的規定,不應包含農舍。陳情訴求包括原基法21條只規定「公有土地」、畜牧設施與農舍都是農業使用「應該平等看待」、畜牧業是生活必需品,各縣市至少要自給自足,花蓮目前養豬量都不夠花蓮人食用,逢畜牧就反將掐死花蓮畜牧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