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機構虐死老人 最重停辦、罰百萬
2020/05/13 05:30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老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若無力負擔安置費用,經地方政府認定,得減輕免除;老人福利機構虐待服務對象致死,加重罰鍰最高至一百萬元,必要時得令其停辦,最長達一年,最嚴重可令其解散。
現行「老人福利法」追償老人安置費用對象僅限於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照顧義務者,不包含老人本人及其配偶,三讀條文將老人及其配偶納入追償對象,返還期限從卅天延長到六十天;考量老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可能無力負擔費用,地方主管機關經認定,得予以減輕、免除保護安置費用。
此外,主管機關對未依規定許可設立而從事照顧服務者,應派員進入該場所檢查,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未提供必要文件、資料或協助,處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原條文明定,老人福利機構有虐待、妨礙老人身心健康,或提供不安全設施、不衛生餐飲,可處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三讀條文新增,將公告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若致人於死,加重罰鍰至廿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老人福利機構停辦期間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拒不遵行或評鑑複評仍為丁等,廢止其設立許可或令其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