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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油混製豬油 北海油脂負責人終審判無罪/一審有罪 台灣消保協會:最高院接受二審無罪判決不合理

北海油脂現場環境油膩不堪。(資料照,記者黃文鍠翻攝)

北海油脂現場環境油膩不堪。(資料照,記者黃文鍠翻攝)

2019/12/31 05:30

〔記者張文川、葛祐豪、林惠琴、楊綿傑/綜合報導〕北海油脂公司被控以低劣飼料用油混製成食用豬油,負責人呂青協、呂黃麗華夫婦一審各遭判刑四年半、四年。但二審認定員工證詞存疑,也查無以飼料油混製食用油的明確證據,逆轉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昨認定二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夫妻兩人確定無罪。

判決恐影響二審民事團訟

協助北海消費者打團訟的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執行長徐邦瀚認為,二審僅針對程序正義認定,最高法院卻接受,「十分不合理,與期待有很大落差,消保會及消費者都無法接受」。他指出,此一刑事判決將影響尚在二審的民事團體訴訟,十分不利。台南地院去年審算三五三名受害師生,每人可獲精神慰撫金與懲罰性賠償共四千元,判北海與負責人應連帶賠償一四一萬兩千元。

消基會董事徐則鈺建議檢察官,未來偵辦類似案件,蒐集證據上得要更多元充分,才能避免輕易被推翻。

食藥署:視判決理由釐清是否行政裁罰

食藥署南區管理中心主任魏任廷表示,將主動函請最高法院提供判決書,確認相關證據與被認定無罪的理由,再釐清是否採行政裁罰。

台南地檢署起訴指出,呂青協、呂黃麗華於二○一一年一月至二○一四年十月間,涉嫌指示不知情的員工,把不可食用的飼料油、牛油、「皮碎油」(製作豬皮革前刮取的低劣皮下油脂),混摻入公司自行榨取的粗油,精製假冒成「新萬香豬油」、「古早味豬油」等可供人食用的豬油,賣給國內、香港一百五十家廠商。

一審台南地院依詐欺、違反食安法等罪,判呂青協四年半徒刑、呂黃麗華四年,沒收不法所得兩千四百萬元,公司罰金九百萬元。但二審台南高分院去年九月逆轉改判無罪。

二審認為,檢察官與一審主要是依據一名員工證人的證詞,但證人資淺,對於打油、輸油,以及油槽內的油品來源、種類並不清楚,證詞存疑。此外,採樣北海成品檢驗,比對進出數量,認定北海並未將進口飼料油及牛油混製成食用豬油。

二審指出,依國家標準食用豬油的品質檢驗規範,只要是用健康無病的豬屠體熬製而成的豬脂,即為合法許可,北海的皮碎油是以健康無病豬隻的豬皮為原料,可供人食用,認定符合法律規範,改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昨認同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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