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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改姓趨嚴 婦團促鬆綁

2007/05/08 06:00

婦女新知爭擴大行政裁量

〔記者鄭學庸、孫友廉、劉志原、彭顯鈞/綜合報導〕台灣婦運努力爭取了十六年,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改民法第一○五九條子女姓氏修正條文,開放父母雙方得在子女出生前以書面方式約定孩子從父姓或母姓。不過,成年子女變更為父姓或母姓限制趨嚴,台北市婦女新知基金會昨天為此召開記者會,期盼透過行政裁量或行政解釋擴大子女改姓的法律空間,保障子女人格權。

有爭議得上法院宣告變更

立院日前三讀修改民法子女姓氏修正條文,子女未出生登記前,父母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孩子從父姓或母姓,但已成年的子女修改姓氏卻規定必須徵得父母雙方書面同意,或是因為父母離婚、父母有一方死亡、失蹤、生死不明,以及未盡扶養義務滿兩年、對子女有不利影響時,才可以到法院宣告變更從父姓或母姓。

婦女團體說,民國九十二年通過的姓名條例,規定只要因為父母離婚,而且同住父母的姓與自己不同時,就可以到戶政機關辦理,無須大費周章上法院,立院最終法令條文簡直是為德不卒。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尤美女強調,新規定會造成許多長年遭受父親性侵害、家暴,但父母尚未離異的成年子女,儘管希望變更從母姓,卻因父親反對而無法改姓。

立委法部稱尊重父母主張

負責協商此案的台聯立委郭林勇表示,成年人更改姓氏,還是應重視父母親的意見。郭林勇指出,該修正條文經過多方意見的彙整,並非剝奪成年者的權利,而是更應該尊重父母親的主張。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張清雲也說,子女的姓氏屬父母的權利之一,兩人同意較為適宜。

尤美女建議行政機關放寬所謂「未盡扶養義務」或「對成年子女有不利影響」的裁量權,讓成年子女只要自覺在不改姓的狀況下,人格權遭受侵害,就可以改姓。

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張菊芳另外表示,修改後的子女姓氏修正條文只規定,父母可以在孩子出生前自行協商孩子從父姓或母姓,卻未規定如果協商破裂時該如何處理,喪失性別平等的美意。


成年子女修改姓氏前後差異

修法前

只要因為父母離婚,而且同住父母的姓與自己不同時,可以直接到戶政機關辦理變更姓氏。

修法後

必須徵得父母雙方書面同意,或是因為父母離婚、父母有一方死亡、失蹤、生死不明,以及未盡扶養義務滿兩年、對子女有不利影響時,可到法院宣告變更從父姓或母姓。



(記者鄭學庸)


血淚故事,立委雖同情…逃離家暴她遊說修法 改母姓夢碎

〔記者鄭學庸/台北報導〕除了婦運團體長年鼓吹遊說修改民法「父姓條文」,過去一年來在立法院時常出現一位為了爭取改姓母姓而四處奔走的女性小芬(化名),她和母親長年遭受父親家庭暴力而離家,雙雙罹患重症,小芬最大的心願就是改姓母姓,但始終不能如願。

罹癌女盼與重病母同一牌位

「我跟母親,也只是希望百年後同在一個牌位而已…。」因為和母親一同遭受父親長期嚴重家暴,小芬和母親最後選擇付錢給父親,讓父親同意母女兩人離家,從此遠離暴力夢魘。不過,由於小芬的母親身患重病,加上小芬後來也被檢查出罹患癌症,小芬最大的心願就是能及早讓自己從母姓,為的是讓兩人百年後依然能長相左右、相互陪伴,阻礙小芬改姓夢想的是我國民法的「父姓條款」。

小芬去年無意間得知婦女團體正在大力遊說立院修改民法,放寬子女改姓規定,小芬為此自動請纓前往國會向朝野立委進行遊說。婦女新知董事尤美女表示,小芬的故事雖然讓不少立委同情,但最終未放寬子女姓氏修正條文,讓小芬夢碎國會殿堂。

要取得嗜錢父同意難上加難

小芬表示,修正後的民法條文規定成年子女必須取得父母同意才能改姓,但她知道愛錢如命的父親一定會乘機要脅,她甚至猜得到父親會獅子大開口勒索多少錢。

小芬說,她和母親身體狀況都欠佳,實在不堪為了改姓而時常跑法院,更害怕因為法院通知父親到庭,而讓她們母女倆被父親找到、遭受父親再度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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