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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語障師 須通過國家考試

2005/01/31 06:00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衛生署草擬完成「聽語障師法」草案,將送行政院審查,依照草案,未來無論是聽力師、或語言治療師,都必須要通過國家考試,同時訂有五年的「落日條款」。換句話說,由各醫院自行培訓的聽語師,在法案公告的五年後,都必須完成考試,取得執照。

中華民國聽力語言學會理事長、振興醫院聽覺醫學中心顧問管美玲表示,我國有近十萬聽障人口,但這僅是領有殘障手冊,雙耳聽力在五十五分貝以上者,還不包括一耳正常、一耳異常,以及兩耳輕度聽障,還有老年人聽力退化的問題。

她估計,我國聽力障礙潛在人口超過二十萬人。但全國的聽語師只有五百五十四人,人力嚴重短缺,平均每十萬人只有二點四名,遠低於美國的三十五點七名、加拿大的二十名與澳洲的十七名。

事實上,培訓也面臨不足,目前僅有台北護理學院、中山醫學院與高師大的三個系所,每年畢業六十到八十人左右。管美玲指出,現行是各醫院自行培訓聽語師,但是素質不一,甚至還有醫院請護士或技術人員,來進行聽覺系統評估、鑑定等工作,也因此傳出不少診斷錯誤的醫療糾紛,不過,她相信「聽語障師法」通過後,聽力師及語言治療師將會受到重視,也能為民眾提供更專業的服務。

而根據聽語障師法草案,未來非領有聽力師或語言治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相關名稱。聽語師執業也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否則前者將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後者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聽力師的業務範圍為:聽覺系統、內耳前庭功能以及聽覺輔助器使用與評估、電子耳之術前與術後聽力評量,與聽能創健、復健、聽覺輔助器驗配等。

語言治療師業務為:語言理解、語言發展遲緩、表達障礙以及吞嚥障礙之評估與治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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