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電收求償ETC欠費郵資 高公局判賠7420萬
〔記者楊國文、吳亮儀/台北報導〕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十年前委由遠通電收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事宜,雙方約定,若用路人欠費,遠通電收應以掛號信通知繳納欠費。不料,一○三年立法院決議應先寄平信通知欠費,高公局要遠通電收買單,遠通電收不滿額外增加營運成本,向高公局提告求償一○三年一月至一○五年二月支付平信郵資共七四二○萬元,高等法院認定求償有理,昨判高公局應如數支付。
遠通電收不滿營運成本增加提告求償
遠通電收具狀指出,遠通電收與高公局簽訂合約中,不包含先寄平信通知欠費用路人此一項目,高公局在一○三年依立法院決議,對於未裝eTag或已裝eTag但餘額不足者,要求遠通先寄平信通知欠費用路人,且不得收手續費,依每筆郵資四.七元計算,公司因此每個月要額外支出郵資將近三○○萬元,要求高公局支付一○三年一月下半月至一○四年八月底的平信催費郵資共五五八三萬元。
高公局主張,遠通電收與高公局簽訂電子收費契約,本身即有先以平信通知欠費用路人補繳通行費的義務,且立法院決議具有拘束力,因此拒付平信催費郵資。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雙方合約並未約定遠通電收應支付平信的郵資,判高公局應支付平信催費郵資五五八三萬元。
高公局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遠通電收也提起上訴,追加求償高公局還應再支付一○四年九月至一○五年二月的平信催收欠費郵資一八三七萬元,共七四二○萬元。
高等法院︰立法院決議僅屬建議性質
高等法院認為,高公局和遠通電收訂約時,遠通電收依約僅須以掛號信寄送繳費通知給欠費用路人,並無先以平信通知繳納的義務,且立法院對於立法、預算以外的決議,僅屬建議性質,並不是法律,無拘束力,昨判高公局應如數支付七四二○萬元。仍可上訴。
高公局組長劉逢良表示,會和律師團討論後續如何處置。遠通電收發言人蔡祐吉則回應「尊重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