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遠通電收未完成安置開罰 台北地院卻打臉高公局...
2015/09/23 13:16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國道高速公路局認為遠通電收未依約在去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ETC收費員的轉職安置,因而向遠通電收開罰450萬元違約金,事後遠通電收不服提告抗罰,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遠通電收雖有違約,但已完成改善,判高公局應退還450萬元,可上訴。
遠通電收指控,公司已依約提供ETC收費員「轉職就業安排」及「領取5個月轉職補償金」等兩套選擇方案,並不是提供收費員「喜歡的職缺」,但卻遭高公局以其中1名未完成轉職安置的陳姓收費員為由,扣留委辦費450萬元,依法高公局應撥付該450萬元。
高公局雖主張遠通電收給陳姓收費員的轉職信中,未提及上班地點及薪資,直到去年7月29日才完成所有安置,顯然已違約,但台北地院認為遠通電收雖違約,但已在合約規定期限內完成改善,判高公局須退還4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