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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場警鈴響 不得強迫搜身

2006/11/09 06:00

〔記者鍾麗華、楊雅民/台北報導〕到賣場購物,感應門警鈴大作,消費者被當小偷搜身?行政院消保會昨天表示,搜身屬於人身自由,是憲法保障範圍,連警察臨檢搜索都要依照法律程序與規範,業者不是執法人員不得強迫搜身,消費者可以拒絕。

消保會法制組長邱惠美表示,今年初發生九十五歲的中風老婦,由印傭推輪椅去大賣場購物,防竊感應門警鳴聲響,業者當場搜身,老婦認為名譽受損,一狀告到法院,士林地方法院九月判決賣場敗訴,必須登報道歉。但老婦已經因為受到驚嚇,生病住院並往生,但業者還決定上訴到底。

邱惠美解釋,根據判決書的觀點,防竊感應門可能因為其他原因觸動警鈴,不是只有將未結帳物品攜出才會如此。業者應投入資本改善設備,同時做好員工訓練,而非將設備不良與員工的責任,推給消費者,讓消費者處於隨時名譽受損的情況下。

邱惠美說,依憲法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人民的自由及權利,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均受憲法的保障。連警察搜索、臨檢,都必須有法律規範,業者不是執法人員,無權對消費者搜身。

除賣場外,部分電影院、場所為了避免消費者攜帶外食入場,而要求消費者打開袋子、背包檢查,邱惠美說,這些都已經違法,她強調,除非消費者願意,業者不得強迫搜身。

家樂福、大潤發量販店表示,警報器作響,第一時間安管人員通常會先詢問消費者購買的東西是否有未解除的磁扣或磁條,不會對消費者搜身。

大潤發進一步表示,若確認消費者所購買的東西沒有未解除的磁扣或磁條,重新走過「門神」,警報器還是會響,才會徵求消費者同意把其他皮包打開,目視檢查,更別說是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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