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修正水污許可審查辦法 重大違規將縮減許可效期與排放量
2026/03/24 16:38 記者吳柏軒/台北報導
為強化水污染防治管理,環境部修正相關辦法,情節重大的違規者,將縮短許可證(文件)展延效期,以及限縮廢水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等,以守護水體品質。圖為雲林縣新虎尾溪受廢水影響。(資料照)
為強化水污染防治管理,環境部於今(24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針對情節重大的違規者,將縮短許可證(文件)展延效期,以及限縮廢水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等規定,以守護水體品質。
環境部說明,事業或污水下水道許可證有效期間為5年,期間內若有水污染防治法下列重大違規,如繞流排放、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與設備不足,或未維持正常操作等,新法將限縮其許可效期不得超過3年,且展延後辦理變更者,有效期間不得重新起算。
針對河川污染指數(RPI)偏高的受損水體,環境部也加嚴排放管理,如事業原廢(污)水含與河川污染指數相關的水質項目,有處理設施功能與設備不足,或繞流排放且有處理設施未正常操作等違規者,將限縮其廢(污)水每日最大產生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至原核准量的80%以下,並自核准之日起3年內不得變更增加,以降低河川污染,使污染水體有改善機會。
環境部強調,修法是強化許可證(文件)管理,促使業者提升守法意識及維護水體環境,如業者的許可證或服務經限縮規模後,效期內未再有重大違規,仍得恢復原展延5年效期以及生產或服務規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