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權法5大方向修正「任何人」不得公開言論歧視

衛福部公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預告30天。(資料照)
〔記者林志怡/台北報導〕衛福部社家署近期公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代理署長張美美指出,本次修法將「合理調整」、「通用設計」等概念入法,並因應過去多起機構內不當對待事件,建立院長、主任等職位退場機制;這次修法也規範「任何人」不得以公開言論歧視障礙者,並保障身障政策討論會議中、身障者的參與比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8月7日起預吿30天,社家署身心障礙福利組科長吳宜姍說明,這次修法納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並確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通報責任。
針對修法重點,吳宜姍解釋,身心障礙者可能因為個別狀況,需要周邊配合調整,草案第16條即納入此類「合理調整」規定,不造成他人過度負擔的情況下,政府、私人單位都應依照身心障礙者的障礙需求,提供一定的彈性。
此外,吳宜姍指出,「通用設計」入法則希望建築與其他建設用「每個人都能用」的概念設計,讓不同情況的障礙者都能自由使用、進出,長者、孕婦、孩童等也能受益。
吳宜姍也提到,因應過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曾出現不當對待事件,這次修法針對此類機構的負責人、院長、主任等職位建立「退場機制」,曾有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性剝削,或是殺人、重傷、詐欺等紀錄者,依據情節程度與罪刑判定,一定期間內或終身不得擔任相關職位。
另一方面,網紅節目「賀瓏夜夜秀」來賓曾出現身障者歧視性言論,吳宜姍表示,過去因法規不夠明確而無法管理宣傳品、網路言論等,草案於74條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公開之言論歧視身心障礙者」,若未來有此類情況,可開罰6萬至60萬,並限期改善,得按次處罰。
障礙者社會參與方面,吳宜姍指出,為確保障礙者在相關法案的參與權利,本次修法提高身障者相關專家、團體比例為2分之1,且本身即為障礙者的與會人比例,不得低於會議總人數的4分之1,且過程中需提供相應的協助措施,確保參與人可取得所需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