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預告行人友善、優先區限速 嚴重超速最重罰3萬6000元
內政部預告「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草案」,規定行人友善區內行車限速不得超過30公里,至於行人優先區內不得超過20公里。(資料照,南市交通局提供)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已於今年4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內政部日前預告「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草案」,規定行人友善區內行車限速不得超過30公里,至於行人優先區內不得超過20公里,並禁止按鳴喇叭。若屬一般超速最重可處2400元罰鍰、嚴重超速最重處36000元,預計10月1日施行。
草案規定,行人密集場所周邊應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其包括政府機關、學校、醫療院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教保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大眾運輸場站公共場所、商圈、市場等。直轄市、縣市公告行人友善區指定範圍時,公告期間為30日,並應舉辦說明會。
「行人優先區」則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該路段以行人步行為優先,該道路全寬可供行人步行;車輛駕駛人須緩速通過行人優先區,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必要時應停車等待行人通過,行人不得無故妨礙車輛通行。
行人優先區的安全措施設置,包括路口應設置專用標誌、標線;區內行車限速以不超過20公里為原則;應設置車輛降速設施;路段兩端地面得採用不同顏色或材質鋪面,提醒車輛駕駛人減速及注意行人;禁止按鳴喇叭。
官員解釋,在行人友善與優先區超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行車速度超過規定處1200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若是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40公里「嚴重超速」,處6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根據草案,對於都市計畫區域已開闢且全寬達12公尺以上道路卻未設人行道者,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至於寬度12公尺以下,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辦理步行環境調查,其範圍包括都市計畫區內及都市計畫區域以外的人口集居區域,並應先調查未設人行道、人行道淨寬高不足或有障礙的道路、行人交通事故頻繁地點及行人密集場所周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