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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俢法草案! 設施影響行人通行可罰15萬

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根據草案,既有道路,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影響行人通行時,主管機關必需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記者鍾麗華攝)

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根據草案,既有道路,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影響行人通行時,主管機關必需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記者鍾麗華攝)

2024/03/07 16:40

首次上稿 12:26
更新時間 16:40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為建置安全且友善行人的用路環境,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根據草案,既有道路,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影響行人通行時,主管機關需協調遷移,若限期未改善,可處管理機關、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擅自改造、建造成障礙,也可處5000以上2萬5千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表示,草案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並由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在國內建置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間,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以有效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完善行人動線及交通安全提升等工作,達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

另在既有道路上,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影響行人通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需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並要求進行改善、遷移或拆除,以落實改善工程的推動,若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者也將給予裁罰。

草案明確規範地方政府可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並舉辦說明會來聽取在地居民意見及擬訂優先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強化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設施等,以提供行人妥適安全保護,讓各年齡層的行人皆可享有安全、友善且可連續行走的空間及區域環境。

此外,針對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未施設人行道者,也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每4年至少要檢討一次,以加速提升國內人行道之普及率。

內政部強調,為能加速建置人行安全串聯路網,及回應國人對於行人通行環境改善及品質提升的期待,期盼各界支持儘速完成立法,全民共同守護行人通行權益及安全,以達成2030年行人事故減少50%及2050年行人交通事故零死亡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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