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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護行人用路權益 內政部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

    內政部長林右昌。(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內政部長林右昌。(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2024/02/22 16:39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為洗刷行人地獄惡名,行政院去年通過「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內政部長林右昌今(22日)表示,為達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中央積極邀集各縣市、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共同研商完成「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於今日部務會議通過,將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林右昌表示,藉由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等方式,解決人行道不足、無障礙動線連結、人潮聚集重要場所周邊劃設行人友善區,及排除道路阻礙通行設備等,積極建構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間,全方位守護行人用路權益,提升通行安全。

    林右昌說明,為利中央與地方攜手積極改善行人安全,新訂條例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目的主管機關,擬定中長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各縣市再依據前項計畫訂定中長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每年公布執行情形並搭配獎懲機制,來徹底執行行人用路環境改善工作,提供平整、順暢及安全的空間供大眾使用,滿足不同族群行人的用路需求,建置行人優先通行的友善空間,以有效預防交通事故及保護行人生命安全。

    此外,對於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的道路未施設人行道地區,也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應擬定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每4年至少要檢討一次,以提升國內人行道設施品質。

    林右昌說明,新訂條例也明確規範各縣市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之規定。至於既有道路上如有電力、電信箱體或桿件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後續將由縣市政府協調要求主管單位進行設施改善、遷移或拆除等,若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者也得給予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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