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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行人交安設施條例通過 影響行人通行可罰15萬

立院三讀通過,設施影響行人通行可罰15萬。圖為電信箱。示意圖(資料照)

立院三讀通過,設施影響行人通行可罰15萬。圖為電信箱。示意圖(資料照)

2024/04/16 10:31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規範中央及地方應制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希望建置安全且友善行人的用路環境,地方政府若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應要求限期改善,違者可開罰3萬元至15萬元。

三讀條文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推動計畫,督導地方政府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計畫至少每4年檢討修正一次,並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參與討論;地方主管機關則應擬定道路一定寬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請中央核定後優先實施改善,至少每4年檢討修正一次,加速提升人行道普及率。

在罰則部分,三讀條文載明,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如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主管機關需協調遷移,若限期未改善,可處管理機關、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路段統一重修。重修後若擅自改建而妨礙行人通行者,可要求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2個月內自行改善,違者處5000元以上2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為提供行人妥適安全保護,條文也明訂,地方政府應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並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居民意見,優先進行相關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建置防護、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減速設施等方式。

☆林右昌:中央投入4年400億元經費 加速與地方共同推動☆

內政部長林右昌也透過新聞稿表示,感謝立委及朝野黨團的支持,順利完成立法作業,本次修法從工程、教育、監理及執法等4大面向,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

林右昌指出,今年中央正推動4年400億「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鼓勵地方政府用整體性及系統性的規劃模式來推動道路及人行環境的改善工程,該條例通過也讓各機關單位、地方政府可以依法制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針對既有行人空間欠缺或不足、行人密集場所周邊改善、影響行人動線之障礙物排除等問題進行有效處理。

林右昌說明,本條例為落實與推動道路以人為本的相關工作,中央與地方政府齊心協力,用最嚴肅的態度來面對及處理行人安全所面臨的問題,以加速建置人行安全通行路網,讓各年齡層的行人享有安全、友善且可連續行走的空間環境,持續邁向2030年達成減少行人死亡率50%,2050年達成「行人零死亡」的願景。

立法院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記者李文馨攝)

立法院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記者李文馨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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