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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安條例初審 設施影響行人可罰15萬

立法院內政、交通委員會聯席會議昨日審查「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會前內政部長林右昌接受媒體聯訪。(記者李文馨攝)

立法院內政、交通委員會聯席會議昨日審查「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會前內政部長林右昌接受媒體聯訪。(記者李文馨攝)

2024/03/28 05:30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為建置安全且友善行人的用路環境,立法院內政、交通聯席會昨初審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須擬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若地方政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等,應要求限期改善,違者可開罰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希望能達成改善行人通行環境,在工程上建置相關規範,如行人通行安全設施,如何退縮、增加人行道劃設等,並與地方政府權責分工,這是重要法案,盼委員支持。

草案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須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建置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間,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以有效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完善行人動線及交通安全提升等工作,達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質詢院版草案未明定中央與地方權責,經協商,草案第四條及第五條分別列出掌管事項,中央需負責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設計規範等,地方則需辦理步行環境安全便利性改善調查;為擴大公民參與,該計畫擬定與檢討也將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

另為提供行人妥適安全保護,草案規定地方政府可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並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居民意見,優先進行相關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建置防護、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減速設施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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