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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輕微性騷可「道歉換減刑」? 綠委連日砲轟 勞動部終於刪了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1日初審「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為性騷擾示意圖。(資料照)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1日初審「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為性騷擾示意圖。(資料照)

2023/07/22 05:59

〔記者楊丞彧/台北報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1日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對於公務員法規之適用、上下班時間性騷擾持續性與否、10人以下微型或小型企業性騷擾申訴機制如何保障被害人、地方政府處理量能、獎勵企業內教育訓練、性平專家資格認定等議題進行深入討論。原草案針對老闆性騷可透過道歉減刑規定,引發民進黨立委連日抨擊。勞動部長許銘春認同綠委保護被害者立場,同意將相關字眼刪除。

國內近期掀起#MeToo運動,許多性騷擾受害者勇敢挺身揭發。行政院回應民意,近日提出「性平三法」修法草案送立院審議。繼20日「性別平等教育法」後,「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21日也完成初審,然諸多條文保留,送院會前須交黨團協商。而三法最後一塊拼圖「性騷擾防治法」,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排定24日進行逐條審查。

勞動部原提出增訂性工法第38條之2條文草案規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違反情節輕微,經向被害人道歉並獲接受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對此,民進黨立委賴品妤與陳培瑜在20日委員會詢答時即輪番砲轟。

21日進行逐條審查時,陳培瑜率先開砲,對於誰認定「輕微或重大」提出質疑,也直言這樣的規定相當令人擔憂。她說,若站在被害人的角度,是完全無法接受這樣的條文。民進黨立委范雲也說,職場上存有權力不對等的關係,若員工還沒離職,雇主就算不真心道歉,「誰敢不接受」?這樣的規定淪為鄉愿,讓雇主得以脫責,也可能逼得受害者不得不接受道歉。

許銘春回應,原本的考量是希望在情節輕微的情況下,讓勞雇關係得以維持和諧,透過「修復式正義」方法處理。不過許多立委都提出質疑,因此站在保護被害人的原則上,她也認同這樣的條文要拿掉。不過,對於裁罰金額各方仍未達共識,該條文被保留送黨團協商。

而第5條修正草案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置委員5人至11人;其中經勞團、「女性團體」推薦各2人,女性應占總人數2分之1以上,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總人數3分之1。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表示,過去因社會較為不多元,在思考性別議題時常以單一導向思考。事實上,無論是男性、女性或多元性別認同者,都可能成為性擾擾的受害者。因此,「女性團體」宜改為「性別團體」,藉修法建立更多元的網絡,納入多元性別觀點。民進黨立委林靜儀也提到,過去生理男性或不同性傾向者一樣會遭性騷擾、性霸凌,但比較難被看到,因為過去重點都放在女性。因此,她也認同改成「性別團體」。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與溫玉霞也皆表認同。

吳思瑤強調,過去沒有這樣的定義,是我們沒想過要往這方向推進;既然大家都是支持的,就讓我們往前推進一步。許銘春對此表示認同,同意改為「性別」團體。而民進黨立委蘇巧慧贊同修改,但提醒過去法令未有「性別團體」用語,須敘明讓執行的公務員好做事。許銘春則建議,對於性別團體的定義,可在立法說明欄敘明。

根據第13條原修正草案,僅規範僱用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訂定內部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然而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指出,10人以下企業佔整體79%,勞動部必須說清楚要如何規範。民進黨立委陳靜敏質疑,許多醫療院所都是10人以下,雇主的義務卻在條文中看不出來。吳思瑤也指出,10人以下企業之受害者若求助無門,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是否應扛責?看不出機關角色為何。蘇巧慧直言,法條上相關字眼闕如,大家很容易就會誤解。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說,原本是打算在修法通過後,透過訂定子法規,依照企業規模大小做出不同要求,同時也不能讓雇主完全免於負擔防治性騷擾的責任。不過考量到也有雇用1、2人的雇主,處理上會朝差別化與層級化方向處理。

許銘春則強調,法律訂出來最重要的就是要能落實與執行,否則就形同具文。因此,性工法看似寫得簡單,但複雜細緻的規定,會透過子法與準則進行規範。考量到地方政府能否執行與量能問題,且22縣市量能有所差異、情況多元,她坦言,這次修法時間相當吃緊,希望能給勞動部多一點時間,再對地方進行溝通說明。她同意,將條文「10人以上」拿掉,只要未達30人者,都應訂定性騷擾的申訴管道,朝這方向去做。

范雲則要求,勞動部對於細部準則若已經有草擬,可以先提供給立法院參考,因為重點訂都在準則內。先給立法院看過,才不會好像開了空白支票給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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