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長不適任調查期間 國教法禁止申請退休
「國民教育法」施行44年以來首次最大幅度的修正案,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教育部說明將可提升國民教育之品質。(記者林曉雲攝)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國民教育法」於民國68年公布,施行44年以來首次最大幅度的修正案,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教育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的衝擊,也為了與時俱進,並解決第一線教育現場的各種問題,三讀通過條文共計10章、62條文,包括強化常態編班及教學正常化監督機制,強化學生權益之救濟制度保障,完備校長任期、不適任事實處理及回任教師機制等,尤其是增訂不適任校長在調查期間禁止回任教師或申請退休的強制規定。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范雲表示,國教法牽涉到全國180萬名國中小學生的受教權、數百萬名的家長及14.5萬名老師的權益,對第一線教育現場影響重大,這次修法將過去關注的重要議題均納入條文,以法制化來解決國教各種問題。
教育部國教署組長林祝里說明修法內容,其中,修正後的國教法將完備校長任期、不適任事實處理及回任教師機制,為符合學校現場實務運作的情形,並考量學校課務安排與校務行政運作,修法新增校長任期配合學年度之起訖時間,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另為確保不適任校長之處理機制,增列公立學校不適任校長解聘規定;以及針對校長回任教師部分,增列有關校長不得回任教師之除外情形。
國教法第18條明定公立學校現職校長回任教師之除外情形,規範現職校長要回任教師時,應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倘具有教師法所定之解聘或不續聘等不適任情事時,不得回任教師,而涉及不適任情事於調查期間之校長,因涉及案件尚未明確前,亦不可回任教師或申請退休,如案件送監察院或懲戒法院調查,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停止其校長職務。
此外,修法強化常態編班及教學正常化監督機制。另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的學生如果認為自己的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可依法提起申訴及再申訴等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
而運作多年的國教輔導團及特教中心、原教中心、輔諮中心等也因修法有明確的法律定位,地方政府則可彈性配置學校所需教師員額及增加合聘教師,滿足規模小的學校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的需求;學校行政組織也有更大的彈性調整空間。
針對無國籍學生進入國小及國中就學,目前未有相關規定,教育部表示,基於教育權之保障,且為符應兒童人權公約,並考量其就學權益,國教法修法增列無國籍學生入學之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