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船觸礁求償3百萬 2審改判船長只需賠1成
2022/08/22 22:39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3年前澎湖「聖恩號」交通船觸礁擱淺受損,船公司要求莊姓船長賠償334萬元,被地院判決敗訴,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莊要負責過失責任,應賠償31萬元,可上訴。
原告聖恩航運公司指出,2018年3月20日,公司與莊姓被告簽訂船員定期僱傭契約,由他擔任「聖恩號」交通船船長,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行駛吉貝漁港至赤崁漁港間航班。
2019年5月3日下午5點15分,莊疏於注意航線上險礁嶼位置,又未依低潮線應遵循的航道前進,致使聖恩號右側推進器撞擊險礁嶼,導致船體受損無法營業,因而要求莊賠償營業損失和維修費用共334萬元。
莊姓船長指出,事故當日聖恩號因遭強風吹襲,而碰撞海底不明漂流物,但船沒有偏離航道,也未碰撞險礁嶼,並已將旅客平安送達目的地,否認有過失。他並說,聖恩號不是新船,應予折舊。
船公司不滿澎湖地院判決敗訴而上訴,高雄高分院開庭審理後,認定莊未注意航道水深不足而致觸礁,理應負過失責任,但維修費應予折舊外,航班運送費用,有鄉公所補貼,因此認為應賠償31萬元比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