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確診還「趴趴走」搭機 法界:病患恐觸法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昨表示,航空公司櫃台人員未完整檢視資料,民航局將對航空公司做處分。(指揮中心提供)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陳姓女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確診者,擅自離開居家隔離處所,持PCR檢測陽性報告成功劃位登機,搭機飛往中國廈門;法界人士指出,陳女行為可能觸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中的「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可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若能證明有人因此被他傳染,則可能觸犯傳染病防治法,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據查,衛服部早已把武漢肺炎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病人經主管機關通知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時,不得任意離開,但本案爭點在於,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尚未送達居家隔離通知書。
律師鄭遠翔指出,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應於強制隔離治療次日起3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其家屬」;由此可知,通知書不一定是在強制隔離前就要送達病人手上,有可能在強制治療的3天內送達,重點在於,確診者本身知不知道自己須強制隔離治療,不是以通知書到達手上作為認定標準。
鄭遠翔說,以本案來說,若能證明主管機關人員在第一時間有口頭告知須隔離治療,指示就已作成,在此情況下,陳女仍違反指示,至少可能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若有人因此被他傳染,則可能觸犯傳染病防治法。
鄭遠翔也呼籲,衛生主管機關須從本案中學習到教訓,認知到有這樣的時間差、漏洞,進而導致有漏網之魚,馬上著手加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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