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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算錯帳罰錢、扣假 北市勞動局長:懲罰性罰款非雇主說了算

台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強調,罰款不是雇主說了算,應由勞資雙方共同以契約方式約訂定,雇主不得逕自訂定在工作規則中。(台北市勞動局提供)

台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強調,罰款不是雇主說了算,應由勞資雙方共同以契約方式約訂定,雇主不得逕自訂定在工作規則中。(台北市勞動局提供)

2021/02/12 13:31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常傳出不少雇主,逕自訂定懲罰性工作規則,像是遲到1分鐘罰100元、收銀算錯帳扣薪1萬元、會議遲到扣假1天等規定,但台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強調,罰款不是雇主說了算,應由勞資雙方共同以契約方式約訂定,雇主不得逕自訂定在工作規則中。

「懲罰性罰款並非雇主說了算!」陳信瑜表示,工作規則是雇主對內部訂定的重要管理規定,雖可依業務性質,量身定作適合必要的規範,但仍需兼顧勞資雙方權益的平衡,「懲罰性或賠償性的罰款」涉及事實調查及損害程度的認定,應由勞資雙方以契約方式約定。

陳信瑜舉例,有些雇主會訂「記小過1次並罰款500元」、「洩漏營業祕密須賠償50萬元」或「怎麼樣就解雇、扣薪」等規則,卻顯示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失衡,雇主可依業務管理需求制定工作規則,但不可要求勞工賠出懲罰性的款項。

陳信瑜指出,應由勞雇雙方就實質損害範圍,另以契約來約定,如雙方無法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時,必要時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北市勞動局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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