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三倍券限期使用違規? 消保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為了振興經濟,行政院長蘇貞昌宣布推出「振興三倍券」,每人支付1000元換3000元振興券,7月15日上路。(資料照)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為了振興經濟,行政院公布「振興三倍券」方案,但消基會認為,振興三倍券與禮券性質相似,不應設定使用期限。對此,行政院消保處澄清,兩者法源不同,振興特別條例屬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因此行政院並未帶頭違規。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說,消基會主張的「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適用於企業經營者所發行的禮券,是為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所訂定的規範。
但振興三倍券的發放,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事業,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振興措施,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紓困、振興相關規範。
陳星宏指出,振興三倍券的發放源於產業受疫情衝擊,政府為適時刺激消費、協助相關產業復甦所推出,是振興三倍券有特別的法源及政策目標,與禮券定義及相關規範尚屬有別。至於消基會的意見及疑慮,政府都有納入考量,會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