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有地逾500坪 新北市府:民辦都更可有條件轉公辦
2019/09/01 22:36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都市更新時程冗長,住戶與建商之間不信任,導致整合困難。新北市政府制定「新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者擬訂報核事業計畫範圍內認定公有土地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辦法」草案,未來民辦都更案只要公有土地面積超過500坪,且佔總面積一半以上、無特殊原因者,可轉為公辦都更。草案8月28日經市政會議通過,預計9月中旬上路。
城鄉發展局長黃一平指出,配合中央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市府新訂公辦都更認定辦法,強化政府主導角色,未來市府受理的民辦都更案件中,實施者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市府報核後,凡公有土地面積超過1650平方公尺(499.125坪),並占更新單元總面積2分之1以上,且無公私土地混雜、公有地被占用排除困難、政府機關開發量能無法因應需求等特殊原因,市府將主動轉為公辦都更,預計9月中旬實施。
新北市都更處主任秘書李擇仁表示,以往都更推動困難的主因,在於建商缺乏公權力、公信力,且許多案件是「一案建商」,做完就倒閉,若有爭議民眾求助無門,公辦都更由政府主導參與都更,優點是地主信賴度提高,整合較容易,且審查程序相對快。
李擇仁說,公辦都更案將優先提供托老、托幼或社會住宅等公益設施,創造市府、地主與公眾三贏局面,但公辦與民辦都更的所有權人與土地持分同意比門檻並無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