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追劇神器小心了!最重可罰50萬或2年以下徒刑
立院三讀著作權法修正案,部分機上盒或app等追劇神器若涉侵權可罰50萬。(資料照)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條文修正案」,將不法電腦程式提供者用機上盒、APP等方式,讓使用者連結到侵權網站收看非法影音內容,納入違反著作權罰責,可處2年以下徒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近年部分市售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提供民眾連結侵權網站收視非法影音內容,業者收取月租費或買斷機上盒的方式牟利,損害著作財產權人合法權益。
立院三讀條文明定,增加電腦程式提供者法律責任,對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的著作內容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著作,對公眾提供匯集網路位址的電腦程式(如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APP)、設備、器材,而有受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