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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東條款6月上路 電費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最高級距

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已審議通過內政部研擬的「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記者蕭玗欣攝)

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已審議通過內政部研擬的「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記者蕭玗欣攝)

2019/02/25 11:20

〔記者蕭玗欣/台北報導〕隨著坊間的包租代管業者越來越多,但目前國內對於房東和房客中間的「二房東」卻未有明確法律規範。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內政部研擬的「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計今年6月上路,未來二房東收取電費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另外,若房東提前終止契約,二房東需協助房客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

為遏止惡房東,內政部2017年祭出「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即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規範房東及房客之間的法律關係。不過,坊間常見的包租代管業,又稱為二房東卻從未受法律規範。

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政府為讓居者有其屋,繼「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即不得記載事項」上路後,這次又針對房屋租賃業作為輔導對象,盼明確規範二房東及房客應盡的權利義務。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二房東租給房客的租賃時間不得少於30天,且不得超過原房東與二房東的包租契約的租賃時間。

押金方面,為防止包租業超收及拒不返還押金爭議,明訂押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此外,不少房客都曾遇過二房東隨意超收不合理的電費,因此該契約也規範,二房東及房客可相互約定水、電、瓦斯等費用由何人負擔;並明訂電費若約定由房客負擔時,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包租業藉由收取高額電費,謀取不當利益。

在房屋修繕責任部分,契約明訂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由二房東負責修繕,除非損壞原因可歸責於房客的事由所造成時,二房東即不負修繕義務。而在二房東修繕期間,房屋若無法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扣除該期間之租金」。

在終止租約則分為:一、法定終止,明訂案房東及房客可提前終止租約,並規定要在一定期限前(按其情形有3個月及30日2種期限)以書面通知他方。但若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及房客安全健康時,「得不先期通知」。二、意定終止,即使無法定終止租約的事由,租賃雙方可在權利衡平之前提要件下,約定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提前終止租約應於「至少一個月前」通知他方,未先期通知而提前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一個月租金額」的違約金。

此次契約也新增公會協助義務,若原房東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二房東應在5日內通知房客終止轉租契約,並「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若二房東因故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時,房客並得請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租事宜,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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