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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沒簽新約!想收回出租房自住 失業夫妻上法院

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2018/07/24 22:13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陳姓夫妻原有2間房,但2人遭資遣、投資負債,加上陳妻罹癌,想出售1間房,另1間收回自住,不過,他們與江姓房客在租約到期後沒訂新約,變成「不定期限租賃」,回收難度增加,江男也不肯搬,認為對方欺壓按時繳租的無殼蝸牛;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陳姓夫妻確實有收回自住的理由與必要,判江男遷出!

據查,陳姓夫妻都在證券公司工作,家境不錯,分別貸款在新北市中和及永和買2間房,2008年間,將中和房屋以2萬元租給江男,到期後,雙方沒簽新約、持續收租,轉成不定期限租賃。

法界人士指出,土地法中設有6項收回房屋的特別要件,其中5項都以房客各種違約為前提,若沒違約不能隨便收回,除非房東想「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依最高法院判例,房東必須證明有「正當事由」及「收回自住必要」。

陳姓夫妻提訴指,他們每月負擔5萬多元房貸,前年妻子遭資遣後為減輕負擔,改當保險業務,底薪只有幾千元;隔年連丈夫也遭資遣,改與朋友合作開設公司,卻虧損高達141萬餘元。

雪上加霜的是,陳妻還罹患癌症,他們已無力房貸及3名子女教育費,想把永和房產出售,把有電梯的中和房屋收回自住、接年邁的父母同住,已提前1個月通知,江男卻置之不理。

江男質疑,對方根本沒有要賣永和房屋,只是亂找理由趕人,且他的房子內有許多物品,母親身體狀況不佳,還要照顧2位領有重度殘障手冊的家人,短期無心力搬家,對方卻要管委會不得換新磁卡,逼他搬走,如此欺壓按時繳租的無殼蝸牛,令人情何以堪!

法官依貸款資料、診斷及離職證明、房仲證詞判定,2人每月給完房貸只剩萬餘元,加上子女生活費等,確有困難,且他們有孝心想接父母住進有電梯的房屋,行動自然方便許多,是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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