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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東縣府宣示漁港主權 訂碼頭船席管理辦法

    台東縣府制訂漁港交通船碼頭船席管理辦法,交通船須每3年送審通過,才能進港停泊。(記者黃明堂攝)

    台東縣府制訂漁港交通船碼頭船席管理辦法,交通船須每3年送審通過,才能進港停泊。(記者黃明堂攝)

    2019/02/15 11:52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縣3大兼負交通任務的漁港向來任由輪船進出,台東縣政府為強化離島疏運交通船服務品質,制定「台東縣漁港交通船碼頭船席管理辦法」,交通船每隔3年必須申請審查,才能進港停泊。

    台東縣農業處長許瑞貴指出,富岡、綠島及蘭嶼漁港交通船、貨船碼頭長年肩負離島疏運任務,設施逐年老化,碼頭因貨船業者懸吊重物,產生下陷及揚塵,影響港口服務品質,交通船業者更關係到離島旅客、物資服務品質,為此,農業處制訂「台東縣漁港交通船碼頭船席管理辦法」。

    此辦法實施後,交通船經營業者每隔3年應提送經營計畫書送請審議,取得泊靠許可才能進港泊靠,審議內容包括疏運船體狀況、碼頭設施自主管理計畫、地方責任及離島回饋服務事務、歷年營運績效及候船設施維護及船班資訊服務等項目,對於離島疏運服務品質、碼頭設施管理,著時有立竿見影之積極效果。

    許瑞貴表示,縣政府將定期對交通船經營業者服務品質進行督導或考核,未能符合標準之業者,最重得停止泊靠權利直至改善,該辦法於制定期間,深受地方團體關注,離島地方團體及居民紛紛表示贊同。

    農業處指出,進行船席管理審議的目的在於增加交通船服務品質之競爭,減少碼頭設施維護成本,主管機關需更積極主動掌握碼頭管理之主導權,方能使離島疏運的品質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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