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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縣制定再生能源自治條例草案 開發商須回饋

彰化縣政府制定「彰化縣再生能源管理與發展自治條例草案」,讓太陽能、風力發電等相關再生能源納法管理。(記者張聰秋攝)

彰化縣政府制定「彰化縣再生能源管理與發展自治條例草案」,讓太陽能、風力發電等相關再生能源納法管理。(記者張聰秋攝)

2018/04/20 16:59

〔記者張聰秋/彰化報導〕為了因應開發綠能形成再生能源產業的群聚效應,彰化縣政府制定「彰化縣再生能源管理與發展自治條例草案」,待議會審議後即可公佈施行,法規明定投資開發商想在彰化縣陸地和海上領域賺綠能財,需先讓公司設籍彰化縣納稅、優先使用彰濱離岸風電運維碼頭或專區,以此落實再生能源的公益回饋機制。

草案共15條,其中,第9條草案針對用電大戶而設、第10條和第11條約束綠能投資開發商。

第9條明定台電的用電大戶使用電力量在一定容量以上,應設置再生能源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的再生能源憑證,無法做到就需繳納代金給縣府,做為再生能源發展使用。

草案第10條明定廠址座落在彰化縣的民營發電業者(綠能投資開發商),既要設籍彰化縣繳稅,雇用勞工以彰化縣為優先考量。

草案第11條明定在彰化縣的民營發電業者,應優先使用彰濱離岸風電運維碼頭或專區。

縣府建設處長劉玉平表示,草案已列入這次議會定期會討論提案,待議會通過,縣府報中央核備後公告施行,有此法源後,未來彰化縣開發相關再生能源,包含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後所產生的能源,都需遵守自治條例的規定。

彰化縣屋頂種電的太陽光電開發效益日漸成熟。(記者張聰秋攝)

彰化縣屋頂種電的太陽光電開發效益日漸成熟。(記者張聰秋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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