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汽燃費就不准辦車輛異動 交通部預告將修法
2017/11/13 21:22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最快明年上半年,只要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公路主管機關除通知車主繳納,還可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現行公路法第75條規定,不依規定繳汽燃費者,欠費需達到900元以上,才可處300元至3000元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交通部表示,現行規定主要是因考量民眾因個人因素、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時,無法如期收到汽燃費繳費通知導致逾期未繳;若因此受罰,徒增民眾負擔,尤其對使用機車代步的勞工階層顯有不公,因此,去年增列欠繳金額須累計達900元以上才能開罰。
但去年立院現場協商時,只專注在欠費累積900元才開罰,文字修正未考量將罰鍰金額,與停止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切割,導致實務上會碰到車主車輛有欠費沒結清,但還辦理異動將車輛過戶情況。
交通部公路總局表示,現在碰到都會勸導民眾要先結清欠費,多數民眾也會願意繳清再異動,但長期來說還是應該要修正文字。
交通部表示,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是公路主管機關對車輛管理監理措施,為對車輛異動前後權利義務明確劃分,不宜有欠繳金額900元以上的條件限制;所以今日預告修正公路法第75條,將罰鍰與停止異動切割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