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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固? 廖世昌律師︰Apple Care+有違法之慮

    近來由於國外3C品牌大廠蘋果公司(Apple Inc.),原欲將全方位保固服務計畫Apple Care+引進台灣,卻因有違反保險法令之虞,而決定暫緩引入。(法新社)

    近來由於國外3C品牌大廠蘋果公司(Apple Inc.),原欲將全方位保固服務計畫Apple Care+引進台灣,卻因有違反保險法令之虞,而決定暫緩引入。(法新社)

    2017/07/17 17:3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近來由於國外3C品牌大廠蘋果公司(Apple Inc.),原欲將全方位保固服務計畫Apple Care+引進台灣,卻因有違反保險法令之虞,而決定暫緩引入,律師廖世昌認為,保固和保險不同,保險主管機關主動對於Apple Care+監理審查,應給予肯定。

    依據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之規定「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違反者,依同法第167條之規定,將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法定刑更加重至處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蘋果公司明顯不是保險業者,因此所販售的Apple Care+是否屬保險商品,的確有爭議空間。

    律師、也是法學博士廖世昌認為,購買蘋果公司產品,該產品本身已有附帶Apple Care保固服務,保固內容為產品於1年內發生「非人為」損壞,可免費維修或換新。

    然而,這次受關注的Apple Care+保固服務,由於其必須由消費者額外加購,保障內容更擴大至當發生人為「意外損壞」,可用優惠價格進行維修,此已超過民法瑕疵擔保之範圍,而涉及保險法「危險承擔」及「對價關係」概念,同時又符合保險的「偶發性」,而有違反保險法之虞,因此,若有違反保險法的相關條文之虞,保險監理機關依法介入與監理,自然有其正當性。

    此外,實務上,有的業者因違反「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而遭到法院判刑確定,因此,除了保險監理層面外,因保險法第167條的犯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檢調機關也有權主動啟動偵查程序,業者應小心行事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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